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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随意延长,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(副题)
(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黄洪涛)5月8日,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,针对近期特别是“五一”假期前后职工向工会咨询有关休息休假法规政策规定,以及反映单位不按规定安排休假等情况有所增多的情况,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尊法守法,维护好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。
提示函强调,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,在元旦、春节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劳动者休假。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劳动者有权享受其他特定假期。劳动者依法有权享受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病假等特定假期。江苏省相关假期天数如下:婚假为13天;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的产假为158天;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男方护理假为15天;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~24个月。
提示函指出,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。劳动法规定,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
提示函特别提醒,劳动者遭遇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,可以向工会求助,或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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