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(相关资料图)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
事前认可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及《公
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
或“晨光生物”)的独立董事,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,基于独立判断,现对公司
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一、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
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河北晨华提供不超过 2,800 万元财务资助,期限为自
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,河北晨华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、同比例同条
件提供借款。公司副总经理李凤飞在河北晨华担任董事长,因此公司与该公司构
成关联方,发生的财务资助构成关联财务资助。
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向河北晨华提供资金,为其发展提供了保障。公司本次拟
向该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的 1%,不会对公
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,同意将上述关联财务资助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。
独立董事:刘张林、周放生、王淑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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